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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代办注册公司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问题详细解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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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代办注册公司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问题详细解读(一)

发布日期:2018-05-21 作者: 点击:

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下调了!纳税人税负下降了!作为企业财务人员、管理人员,对降税率所涉及的发票开具、进项税抵扣等问题的处理,你搞懂了吗?以下为西安代办注册公司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问题详细解读(一)请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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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税率调整从什么时候开始?相关文件可以在哪里查到?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相关文件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等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查到。

问题2:2018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5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答:只要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开具之日起360内)认证即可。也就是说,取得5月1日之前开具的17%或11%专票,不是必须要在5月1日前认证,才能抵扣17%或11%的增值税额,只要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都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3:如何正确理解“从5月1日起”调整税率?答: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问题4:2018年5月1日前未开具发票,调整税率后再开具发票,适用什么税率?答:具体应按照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开票的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适用17%、11%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后的,适用16%、10%的税率。例如:B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C公司(一般纳税人)采购一批货物(原适用税率为17%)并预付了货款,C公司于2018年5月13日发货。则C公司应当货物发出的当天,开具1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若C公司采取的是直接收款的方式并于4月3日收讫销售款项,则C公司即使是5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也应当按17%税率开具。以上为西安代办注册公司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部分问题进行的详细解读,我们在后文中会继续对以上相关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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